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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大学教职工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相关信息公示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数: )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的参保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公开、公平、公正并按时完成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医疗待遇,在各单位公示信息并核对校正的基础上,现将职工医疗保险相关信息再次公示(详见附件《南昌大学医改信息公示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正厅及以下人员)。实际参保人员以上级部门审定的名单为准。
  二、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自完成参保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在编人员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人承担部分,退休人员个人不需缴纳费用;在职在编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其缴费基数的6.3%划入,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其缴费基数的7.3%划入。
  (一)在职在编人员缴费基数为月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省厅指导标准如下:
  管理人员月津补贴按正厅3265、副厅2860、正处2515、副处2280、正科2100、副科1980、办事员1910的标准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月津补贴按正高2680、副高2280、中级2100、初级1980的标准确定;
  工人按1910的标准确定。
  (二)退休人员为月基本退休费加生活补贴,省厅指导标准如下:
  管理人员按正厅2150、副厅1880、正处1650、副处1500、正科1390、副科1300、科员1270、办事员及以下1230的标准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按正高1760、副高1500、中级1390、助理级1300、员级及以下1270的标准确定;
  工人按1230的标准确定。
  (三)月基本工资按教职工月实际基本工资办理(各单位已公示过),月津补贴按照省厅指导标准,结合我校岗位设置及聘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可在附件中“月津补贴”栏中查询。
  三、保健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作为保健对象:
  (一)副厅级以上干部;
  (二)我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经考核不再具备资格者不符合条件);
  (三)博士生导师;
  (四)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被取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资格者不任合条件);
  (五)2001年(含2001年)以前已经享受了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并由单位继续聘任的正高专业技术人员(已经退休的继续享受);
  (六)2002年(含2002年)职称评聘分开以后由单位正式聘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人员。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医改序号:为编排的职工材料顺序号,提交的材料均需注明“医改序号”。
  (二)出生日期:本次医改,为保证职工医保卡与身份证一致,出生日期以身份证号码中的信息为准,不影响职工个人人事信息;
  (三)参加工作时间:以人事处认定的时间为准,大部分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为“年月” (各单位已公示过),在医改数据库的录入过程中,原仅提供了“年月”的,日期设定为“01”。
  (四)工人技术等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二级(技师),高级工为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中级工为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初级工为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普工和部分未定等级的退休工勤人员此栏空白。
  (五)退休职工信息在核对中,由离退休处另行公示;
  (六)应一些教职工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栏目如身份证号、出生日期、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不公示,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及时与我办联系,联系电话:0791-88305822,联系人:许燕婕。

                                    医改办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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