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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医保患者就诊须知

(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数: )

1、参保人员住院时请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至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并配合医院检查人卡是否相符,住院患者入院时需缴纳预缴金,出院时余额多退少补。并请妥善保管好住院预缴金收款收据,在你办理出院时需提供该收据,在结算清全部住院费用后将会开具正式发票。
2、因急诊住院或当时未携带医保卡或医保卡遗失、损坏而不能出示并需住院时,请勿必在48小时内及时提供医保卡并至收费处办理补刷手续,因本人的原因未向医院出示医保卡,而无法实行住院费用网络结算者,视同放弃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
3、主治医生提出出院后,请及时至收费室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并及时办理医保直补手续。
4、当你正常出院后,因病情需要15日内再次入院的必须进行申请,请至收费处领取《出院15日内再次住院申请表》交主治医生填写,并提供上次出院小结、上次住院清单、本次入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至医保办盖章,再报南昌市医保处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再次住院。
5、 医院使用自费药品、诊疗和服务时,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如未同意签字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6、出院带药规定: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量,门诊处方量和出院带药量一般在7天内,超出标准的药品费用自理,禁带注射剂出院。
7、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无法即时结算时,要妥善保管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和费用单据等有效票据;
8、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的,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第三人原因外伤证明》并报市医保处审批。否则该费用不予支付。
9、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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